2021-12
助力经济增长、缓解债务压力,供应链金融能否力挽狂澜?
供应链金融的发展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扶持与帮助,政策的支撑是行业发展的基石,指导性的政策建议往往会引领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
供应链金融的发展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扶持与帮助,政策的支撑是行业发展的基石,指导性的政策建议往往会引领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作为扩大内需、促进内循环发展的重要环节,供应链能否融入各个行业,深入基层,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事关重要。因此地方政府也应响应中央政府号召,加快创新发展,打破思维壁垒,助力我国经济腾飞。十四五之后,全国各地市纷纷发文,支持供应链金融发展。
1、缓解债务压力
从地方政府自身的角度上来看,2020年我国地方债新增一般债发行9506亿元(全年新增限额9800亿元),占新增一般债务额度(9800亿元)的97%,剩余额度主要为外债转贷额度。专项债发行36019亿元(专项债全年新增36019亿元,用于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专项债已发506亿元),占新增专项债务额度(37500亿元)的96%。
自《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出台和新《预算法》2015年实施以来,一般债和专项债成为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的唯一合法渠道。但受制于各种客观原因,部分地方仍然存在采用进行债务筹资支持地方建设的情况,这类债务筹资普遍被称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其中就包括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代替地方政府举借,由政府提供担保、财政资金偿还、以国有资产获政府储备土地抵押质押或变相抵押质押、以预期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等方式支持偿还的债务,也包括地方政府在设立投资基金、开展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等过程中,通过约定回购投资本金、承诺保底收益等方式形成的政府长期支出事项债务。
财政部在2019年就已经建立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级评定制度,对各地隐性债务和法定限额内政府债务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目前,债务率的计算口径为(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隐性债务)/综合财力。综合财力的计算口径不同省份可能有细微差异,但主要大项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级补助。
从目前情况来看,近年来,由于国家不断推行减税降费的政策,各类税收政策均进行了调整,税收收入整体有所下降,财政收入的增速自2010年以来持续下滑,且财政实际赤字率同期不断提升,尤其是在2020年的疫情冲击下,财政收入的压力相较往年更大。2020下半年,我国开始逐渐收紧信用投放,此前地方债务压力缓解更多是依赖于货币的宽松,但部分地区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并未实质化解偿还,一旦融资政策调整就会导致债务风险的增加,如何在缓解债务风险的同时维持地方经济增长,成为地方政府的核心考量。
供应链金融可以增加企业的融资渠道,帮助地方政府调整城投公司资产负债结构,降低企业或地方政府的资产负债率。供应链金融将城投平台、金融机构、建筑企业及其上下游供应商等参与方链接在一起,深度融合,基于基建领域的丰富业务场景与银行、保险、保理、券商、信托等金融机构的业务相衔接,为基础建设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和发展方向。
2、助力经济增长
中小企业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小企业的发展关系我国经济全面发展、科学发展、高质量发展。从促进经济增长的角度上来看,中小企业创造了我国70%的GDP,提供了80%的就业岗位,占据了90%以上的数量。
在社会经济的发展历程中,政府投资一直以来都占据了非常重要的角色,起到引领方向、奠定基石的作用。在2020年的疫情压力下,大量中小企业破产,而随着经济的逐渐复苏,地方政府能否帮助当地中小企业生存发展成为决定我国经济能否顺利转向的关键一步。面对疫情的冲击,为帮助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渡过疫情难关,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财税、社保、金融等帮扶中小微企业政策,精准有力及时推出8个方面90项政策措施,助力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维护产业链稳定。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借助参与全球经济循环,逐步发展成为“世界工厂”,并带动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产业升级。2001年,中国贸易全球占比2%,到2019年已经占到全球的12%。2001年,我国GDP对全球贡献率为0.53%,2019年,已经占到全球的30%,外贸至关重要。但民粹主义的兴起、贸易保护主义逐渐抬头,“内循环”促进“双循环”成为发展的必然,保护中小企业发展,将有助于扩大国内消费市场、优化产业链,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
3、维护社会稳定
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撑,中小企业能够创造大量就业机会,关乎我国的社会稳定。地方政府参与供应链金融,扶持地方中小企业发展可以促进当地就业,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
2020年9月18日,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司法部、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资委、外汇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226号文件也规定了核心企业不得一边故意占用上下游企业账款、一边通过关联机构提供应收账款融资赚取利息。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也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随着《中小企业促进法》的修订实施,《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及时支付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七部门《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相继出台,“一法、一条例、两意见”政策扶持体系逐步搭建完成,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政策保障。
新版中小企业促进法进一步强化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定位,提出了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创新支持、市场开拓、服务措施、权益保护、监督检查等重要措施,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下,地方政府可以更好的通过政策支撑,加快创新发展,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共同发展。